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教育、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建立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所有业务活动,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

三、负责资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五、负责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六、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七、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线申领使用公益事业电子捐赠票据,做好立项、开票、、缴销、登记工作;

八、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

九、定期向理事会、秘书处、监事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保管好各种空白票据和印鉴。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线申领使用公益事业电子捐赠票据,做好立项、开票、缴销、登记工作;

四、做好各项基础财务流转工作,包括并不仅限于报销等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二、基金会财务处应当向秘书处提供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秘书处结合学校发展需求、基金会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编制定稿后的预算, 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通过财务系统软件监督控制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即支出)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执行(即支出)调整方案,并按照预算执行(即支出)的限额不同,经秘书长、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收入包括

    • 捐赠收入;
    • 政府补助收入; 
    • 投资收益;
    • 其他收入。

二、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三、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四、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按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变更支出用途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二、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三、基金会的支出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即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五、 业务活动成本即公益活动支出是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或者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限定性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在立项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按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支付时间和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或委托学校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非限定性基金: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基金项目,报经理事会批准后委托学校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的跟踪检查、绩效评价。

六、 各项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七、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采取额度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支出行政预算列支,在核定的行政预算额度内办理业务。

八、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1、申请预支款的具体要求:

(1)基金的使用人需要使用资金且不能预先取得发票者,应按要求在财务系统上填写预支款申请单,申请使用资金。

(2)预支款项应当简要说明预支理由。

(3)所有的预支款项,使用后应及时到基金会财务部核销。

2、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2)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3)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3、 项目经费的支出,有捐赠协议及指定用途的严格按照协议用途支出。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基金会在线审批系统审批。

4、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包括自购或受赠)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

三、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末,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四、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五、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审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及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民政、教育、税务、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 基金会会计档案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