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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5. 浙财税政【2018】3号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18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175号。

  6. 浙财税政【2019】11号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19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218号。

  7. 浙财税政【2020】8号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20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262号。

  8. 浙财税政【2021】13号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21-2023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