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诺丁汉大学章程

前言

宁波诺丁汉大学创办于2004年,是中国第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引进世界百强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具有独立校园、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努力培养具有从事跨文化工作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办学双方签署的《关于合作建立和运作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协议》和理事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宁波诺丁汉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Ningbo。

第二条  学校法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泰康东路1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大学,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以“一流学术成就一流国际化人才”为办学目标,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利用中国高等教育与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结合的优势,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引进英国诺丁汉大学优势学科,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认同多元文化、知晓中国国情、富有独立思考、创新精神及团队合作能力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以及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科研优势领域,推动知识转移与科技服务;探索中外合作大学在学校治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等方面的创新实践以及推进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国际化。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与规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历教育包含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学校远期办学规模为注册学生9000名。

第六条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学校向符合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宁波诺丁汉大学毕业证书、宁波诺丁汉大学学位证书以及与英国本部完全一致的英国诺丁汉大学学位证书;向符合学校学业标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生颁发与英国本部完全一致的英国诺丁汉大学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并与理事会协商,在办学实践过程中,党委发挥“监督、保证、传播、沟通”作用,即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保证学校按英国诺丁汉大学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实施教学活动,传播优秀中华文化,并做好学校与政府和社区的良好沟通。负责学校党建、群团工作、德育工作、中外合作大学研究中心(包括中国文化课教研室)工作、校园稳定工作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实施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以生为本,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办学双方签署的《关于合作建立和运作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协议》和理事会章程,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建学校理事会,提名或任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向学校理事会提名和委派理事;
(二)对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进行宏观设计与指导;
(三)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财务预决算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如下:
中方举办者的义务如下: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基建大修,交付办学所需的校舍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保障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
(二)为学校的基本建设筹集资金,承担经济责任和投资风险;
(三)负责学校的成立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取得学校正常运作的各项政府批文;
(四)承担学校的师生后勤服务,在协调政府关系、党务、学生管理以及对外宣传等方面为学校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英方举办者的义务如下:
(一)负责为学校提供开展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知识产权,指导学校按照英国诺丁汉大学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二)向学校直接委派核心教师团队或参与全球师资招聘,确保学校的师资队伍达到英国诺丁汉大学的质量标准;
(三)提供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同等水平的课程、教材、设备、图书、网络信息等各项教学资源及业务管理系统,确保学生获得英国诺丁汉大学质量标准的学习体验;
(四)积极拓展学生海外交流的渠道,协助学校管理双向交流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享受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教学计划与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校企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人员配备,制定工资、津贴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五)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坚持办学的非营利性,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的原则,接受校内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为要务,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办学行为,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依法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及执行理事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中方举办者推荐7人,英方举办者推荐7人,其余1位成员为校长,其人选必须为中国籍人士。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执行理事会。中英举办方各推荐3人担任执行理事,校长自动成为执行理事。

第十八条  举办双方中一方出任理事长的,执行理事长由另一方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须2/3以上理事出6席方可召开。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若有紧急事务,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如需表决第二十一条中所列的重大事项的,则必须召开至少2/3以上理事出席的会议。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会可根据学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商洽,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补选理事会成员;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及首席财务官等校级行政管理人员;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议定学费收费标准;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审议学校重大额度资金使用;
(七)修改学校章程;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2/3以上理事(10名及10名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职能如下:
(一)保证学校理事会拥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按照理事会指示,公布学校的有关信息,并且确保信息公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保证学校准备和传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报告和文件;
(四)履行理事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及执行理事会应形成中、英文会议纪要,由全体参会理事确认并经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签名后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校长、执行校长及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监督、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的落实与成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经理事会建议,由校长授权执行校长负责,执行校长需向校长报告重大事宜,并会同校长决定解决方案。执行校长职权与义务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相关决定;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校的文化活动,保证各项活动的质量;
(四)向理事会工作述职;
(五)向理事会提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据学校有关政策及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与执行校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商讨、决策各项日常管理决定的行政领导机构,通过执行校长向学校理事会汇报。学校管理委员会由负责管理学校各职能领域的校级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执行校长主持,定期召开,通常每两周一次。执行校长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或推迟管理委员会会议。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由理事会决定,包括:管理和监督学校的日常运行;向执行校长提供建议和意见,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讨论各委员会及工作小组提交的报告及其建议并作出决策;监督学校运行发展状况,保证实现相应战略发展规划目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校内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门职能。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由执行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校设置行政部门,旨在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提供服务。行政部门人员须精简高效,在确保学校各项功能质量的前提下,使行政经费使用效能最大化。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章程》具体阐明了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即支撑学生在校经历的各种环境、关系以及学校与学生对彼此的期望。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三)参加学生社团及参加社会实践、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通过师生论坛及相关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有社会责任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通过助学金、勤工俭学等方式,避免在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在组织管理和运行上给予学生自主权,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作为英国诺丁汉大学全球校友会的分支,建立各类专项校友组群,组织各类校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努力扩大学校的美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开展分类管理,对教职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努力建立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质量的、稳定的师资队伍。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政策及其个人用工合同中阐明。在员工个人用工合同中以及学校公开发布的人力资源政策中阐明的教职工权利和义务包含以下方面:
(一)每类员工聘用的基本制度和条款;
(二)员工招募与选聘;
(三)员工晋升制度;
(四)休假与请假安排;
(五)病假;
(六)育儿假;
(七)平等与多样性;
(八)薪酬制度;
(九)考评制度;
(十)养老金;
(十一)健康与安全;
(十二)员工职业发展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所有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可依法成立工会等群众组织,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等领域设立委员会,实行“教授治教”的管理模式,开展相应领域事务的讨论、意见征询并作出决定或形成上报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学校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专业计划与发展、学生职业发展、学生纪律、校园健康与安全等方面设置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开展相关领域事务的讨论,听取师生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向学校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全校所有教与学活动的指导、咨询、管理及监督。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副校长主持会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院系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教学副校长提名,经学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科研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向学校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全校所有科研及知识转移事务的指导、咨询、管理并配置相关资源。科研委员会由科研副校长主持会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院系、研究中心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科研副校长提名,经学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生事务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管理委员会下属机构,向学校党委和管理委员会汇报,分享、沟通、咨询、讨论与学生德育、第二课堂、校园生活相关事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学生事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事务工作的党委领导主持会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院系、行政部门和学生社团的代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主持会议党委领导提名,经学校党委和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开展宁波诺丁汉大学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等相关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丰富经验、学术造诣深、热心教育事业、责任心强的教授及相当职称老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提名,学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批准设立、撤销或审核上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  教学及科研部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是多科性大学,学科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和管理、数学和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立学院,并根据学校的发展变化,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专门设有研究生部,为所有研究生及处于职业早期的科研工作者提供服务、管理及培训。

第五十条  各学院院长及系主任,通过国际招聘或由英国诺丁汉大学委派产生。学院院长是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向相应主管副校长及执行校长汇报,全面协调、管理本学院教学、科研等事务,并为系主任提供指导、咨询及支持。各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教学、科研等工作,向相应学院院长汇报。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研活动,努力推动校企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研究合作,促进国际水准的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放办学,积极与海外高校开展学生交换、访问交流、夏令营等活动,并接纳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师生。学校积极根据社会对人才培训需求,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组成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以自筹资金及学费收入为主,举办者和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教育的经常性经费和建设资金。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按教育成本收费的学费收入;
(二)举办者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政府财政性教育补助;
(四)各类科研项目资金;
(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社会服务收入;
(六)其他捐赠和投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非营利,求平衡”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使用经费,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基金会应本着节俭、高效原则使用捐赠款,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有形资产主要有以下三部分:
(一)学校在事业支出和专项支出中形成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中方筹资进行基本建设建成后交付学校在存续期永久使用的教学区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三)通过捐赠、投资和结余获得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和内审机构,并接受第三方外部审计。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并使之适应社会力量办学的机制;合理使用资金,严格管理经费,提高投入产出效益。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理事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核准,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本章程任何内容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则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